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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师范大学本专科生三好学生评定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09-19   浏览次数:0

第一章  评选条件和比例

第一条  校级三好学生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思想进步。遵纪守法,有良好的道德修养。综合表现突出,能够在学生中发挥榜样示范作用。

(二)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专业基础知识扎实,学习成绩排名须在专业或班级前 30%以内。

(三)积极参加学校劳动卫生、文体活动及各项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等,表现突出,为集体争得荣誉。

(四)学年品行记录得分达到优秀标准。

(五)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不低于70分(因残疾免测学生除外)。

(六)校级三好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产生,须在专业或班级排名的前 10%,最多按学生总数的 5%评定。

第二条  院级三好学生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纪守法,思想品德操行表现较好,能

够在学生中发挥榜样示范作用。

(二)热爱所学专业,学习努力,学习成绩排名须在专业或班级前50%以内。

(三)积极参加学校劳动卫生、文体活动及各项社会实践,表现出色,为集体争得荣誉。

(四)学年品行记录得分达到优秀标准。

(五)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不低于70分(因残疾免测学生除外)。

(六)院级三好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产生,须在专业或班级排名的前 30%,最多按学生总数的 10%评定。

第三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评校级、院级三好学生:

(一)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(含通报)以上批评及各种处分者。

(二)学年内有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。

(三)无故欠缴学费者。

(四)有不良诚信记录者。

第二章  评选办法和要求

第四条  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,每学年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三好学生评选。成立专业或班级评定小组,由辅导员、学生骨干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,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/2。评选结果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《河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申请审批表》,报学生处审核。

第五条  校级和院级三好学生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奖学金,并分别由学校和学院统一颁发荣誉证书。

第六条  同一学年内,校、院级三好学生可同时获得学校专业奖学金和其他类别奖学金荣誉,奖金只取最高项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助学金。

第七条  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并与财务处对接,联合确定发放流程,完善相关手续,将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。各学院将评审公示材料和《河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申请审批表》存档,于学生毕业前将《河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申请审批表》装入其学籍档案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汇总表由学生处存档。

第八条  在评选过程中,注重育人效果,通过树立典型、学习先进,激励和促进学生追求卓越、全面发展。

第九条  各学院要加强对评优工作的领导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严格标准、实事求是,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奖。在此项工作中,要始终接受学生的监督,做好解释、总结和存档等工作。

第三章  附 则

第十条 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《河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定办法(试行)》(校学字〔2015〕5 号,2018 年 8 月修订)同时废止。



2020年5月